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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来源:北京工程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gcjflawbj.com/   时间:2016-11-16 0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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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负责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甲级监理单位的资质 (三)组织本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 (四)指导、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调解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行为 (五)负责省外、外国监理单位在本省承揽监理业务的备案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六条省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 省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章名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 (四)外商投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工程项目 (五)投资总额300万元(不含设备更新部分)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不具备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实行监理 建设工程的监理应推行社会监理,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业主,经批准也可以实行自行监理 第九条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法开展监理业务。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投资、工期、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协调业主与承包方及其他单位之间有关工程监理的工作关系 建设工程监理可分为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业主可以根据需要,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应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条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投资项目的前期决策咨询监理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监理 第十一条设计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按照安全优化的原则,参与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所提出的安全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性 (五)向业主提出支付合同价款的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协助业主组织施工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协助业主组织投标、开标、评标 (二)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确认承包方选择的分包方 (三)协助业主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四)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审查承包方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监督承发包双方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六)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材、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负责确认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和施工现场签证 (八)协同业主组织工程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九)参与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查 (十)在保修期内协助业主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包方回访,监督承包方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复核保修结算 章名 第三章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 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住所 (二)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 (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省直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省外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 境外的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 (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四)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执业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 (六)不得向接受监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七)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工程师执业机构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 (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其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 (二)签订监理工程的有关工程款支付凭证 (三)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 (四)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第二十条依法注册的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作用 章名 第四章监理实施及费用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业主依照《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业主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在本省承建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本省监理单位监理;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实行合作监理或聘请监理顾问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并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承包方及材料、设备供应方应当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技术、经济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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